(2016)冀0703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郝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3民初744号原告郝某。被告赵某。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无子女。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个性都比较强,沟通不畅,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始终未能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关心、相互尊重的夫妻关系。加之,双方各忙自己的事情,沟通越来越少,争吵不断,矛盾凸显。无奈之下,我于2015年10月离家独自租房居住至今。现在我们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们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初婚。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一度尚好,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事后双方未能有效沟通,致使矛盾日渐加深,原告于2015年10月离家独自租房居住至今。现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缓和,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执意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现虽然双方分居生活,但并不能因此即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今后双方只要能倾心沟通,互相谅解,真诚地化解矛盾,双方的夫妻关系还是有望维系的。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