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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与伊春市红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伊春市红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06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代表人杨大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霖夏,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春市红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王佩亮,总经理。原告诉称,被告2013年12月13日,原告承保的风机塔筒在运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风机塔筒滑入山下,造成货物损失,原告已向青岛武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48460元、诉讼费3269元,公估费50305.5元,以上共计157034.5元,请求判令被告支赔偿。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被告不在注册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杨瑞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诚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