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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北省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廷欣、刘中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廷欣,刘中田,高彦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天宝东街65号。法定代表人郝彦辉,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廷欣,农民。被执行人刘中田,农民。被执行人高彦锁,农民。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廷欣、刘中田、高彦锁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2)宁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2)宁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