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郑健康与傅志林、楼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傅志林,楼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78号原告郑××。被告傅志林。被告楼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健康诉被告傅志林、楼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健康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健康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慧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