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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郑健康与傅志林、楼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傅志林,楼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78号原告郑××。被告傅志林。被告楼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健康诉被告傅志林、楼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健康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健康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慧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