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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麦伟麟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伟麟,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37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麦伟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麦永康,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振普,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刘铭乐。委托代理人:曾祥辉,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刘铭乐。委托代理人:曾祥辉,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麦伟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村民委员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伟麟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麦伟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麦伟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上诉人麦伟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红审 判 员  郑正坚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启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