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河北炼化华雨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峰,河北炼化华雨沥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峰,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河北炼化华雨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雨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峰与被执行人河北炼化华雨沥青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沧民终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