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罪犯马云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云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478号罪犯马云友,男,1974年9月24日生于吉林省农安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四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云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为罪犯马云友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为罪犯马云友减刑1年2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6年6月1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云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云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云友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琪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