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复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2016)甘0423执复1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员根,白银东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祖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复1号申请人曾员根,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申请人白银东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王祖义,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兰州市西固区居民。本院在审理白银东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周应峰、周致财、王祖义、周应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登记在王祖义名下的兰房权证(七里河区)字第xx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曾员根提出诉讼保全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人曾员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员根撤回复议申请。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康逢军代理审判员 王子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玉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