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9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XX与被告中国XXXXX有限公司、瞿XX、蔡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中国建筑XXXX有限公司,瞿XX,蔡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084号原告何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被告中国建筑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卢XX。被告瞿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址江苏省通州市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被告蔡XX,男,X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地址贵州省石阡县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诉被告中国XXXXX有限公司、瞿XX、蔡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预交诉讼费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艾小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倩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