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460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27日,住重庆市忠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峰、陈爱华,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6月6日以原、被告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国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建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