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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460号原告秦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27日,住重庆市忠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晓峰、陈爱华,宣汉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12月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6月6日以原、被告已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国治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建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