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刑更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孟祥前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祥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971号罪犯孟祥前,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临河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祥前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孟祥前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孟祥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嘉奖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孟祥前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祥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