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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5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谢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5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余静波,行长。被执行人谢永贵,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谢永贵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9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谢永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欠款二万五千四百八十八元一角二分,并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员龙卡领用协议》的有关规定支付上述款项自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七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谢永贵负担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永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96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涛审 判 员  张巍助理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