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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终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侯智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智丽,李和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2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智丽。委托代理人周小静,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1514689。委托代理人杨靖,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和平。委托代理人谭青云,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162738。上诉人侯智丽与被上诉人李和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一(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45元,退还侯智丽。审 判 长  任光焰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喻厚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