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兴良、王锡明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良,王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2刑初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兴良,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彭州市磁峰镇滴水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嫌受贿于2015年8月5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由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锡明,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彭州市磁峰镇滴水村村民集中居住区物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嫌贪污于2015年10月10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诉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兴良犯贪污、受贿罪,指控被告人王锡明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兴良、王锡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兴良担任磁峰镇滴水村村主任期间,在2013年7月协助磁峰镇政府抢修洪灾损毁道路过程中,利用其经手相关资金等职务便利,伙同滴水村村支书陈某2(另处)、被告人王锡明通过虚增工时、提高单价的方式骗取国家资金6万元。被告人张兴良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对陈某1承建滴水村“一事一议”项目工程的过程中,伙同滴水村村支书陈某2利用职务之便为陈某1谋取利益,并于2015年1月收取陈某1好处费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锡明主动上缴了其分得的赃款2万元。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被告人张兴良、王锡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纪委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银行查询通知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财务、工程资料等书证材料,二被告人身份主体材料,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证人陈某1、陈某2、张某、董某、李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兴良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中,伙同被告人王锡明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其行为均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且为共同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贪污的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兴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中,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兴良犯受贿的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兴良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兴良、王锡明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锡明案发后,主动上缴赃款,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兴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锡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对被告人王锡明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财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华文审 判 员 秦 朗人民陪审员 黄雪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潇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