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与车金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车金英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3062号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被告车金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与被告车金英供热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嘉热力管理中心乌江路供热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商瑞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