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2016)赣0102执683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陈永华、黄婷婷、陈红梅、南昌市兄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陈永华,黄婷婷,陈红梅,南昌市兄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象山北路2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0499-4。负责人:朱东勇,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永华,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执行人:黄婷婷,女,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红梅,女,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执行人:南昌市兄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建设西路东段南侧盛世东方商贸城北栋B区1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3894-7。法定代表人:陈永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3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陈永华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800632.68元,利息计人民币22142.11元,罚息计人民币253661.81元(利息、罚息计算截止2016年3月7日止;从2016年3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利息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律师费1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黄婷婷、陈红梅、南昌市兄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陈永华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6488元,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执行费34030元(暂计)。现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永华银行存款3156954.6元及相应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婷婷、陈红梅、南昌市兄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20466.6元及相应利息;三、如被执行人陈永华、黄婷婷、陈红梅、南昌市兄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兴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