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黄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责人刘丽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王明志,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利红,女,1977年10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执行(2013)厦民初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利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厦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许欧凯审 判 员 周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