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庞家中庞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437号申请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傅余,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某(庞某3之妻),女,生于1979年5月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庞家中(庞某3之父),男,生于1945年8月1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葛远会(庞某3之母),女,生于1951年5月27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庞某1(庞某3之子),男,生于2000年8月1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庞某2(庞某3之子),男,生于2005年12月1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陈华,男,生于1973年1月6日,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李某、庞家中、葛远会、庞某1、庞某2、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592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洪斌审 判 员 曾 强代理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林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