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038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张贵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刚,张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038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刚,男,1975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贵成,男,1977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陈志刚与张贵成(2015)青民初字第18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45万元,负担申请费6650元,共计456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XXX代理审判员 杨志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