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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峰与陶良红、樊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陶良红,樊世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477号原告王峰。委托代理人李雪辉,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良红。被告樊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与被告陶良红、樊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