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振学与冯志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振学,冯志刚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4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振学,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志刚,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张振学因与被申请人冯志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张振学不服本院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郑民三终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振学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错误,其在冯志刚的按摩店治疗右腿,后造成肌肉萎缩后遗症是事实,请求进入再审维护其合法权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振学在一二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右下肢肌肉萎缩与冯志刚的按摩行为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张振学主张的治疗费用亦无相应票据予以证明,故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张振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振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邢永亮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荆亦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