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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昌吉市凯路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凯路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7101民初258号原告:昌吉市凯路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48XXXX,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2号(园丰八队)。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培峰,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83XXXX,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凯路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凯路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昌吉市凯路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凯路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67.72元,减半收取1533.86元(原告昌吉市凯路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昌吉市凯路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明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