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颜风梅与裴勇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风梅,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颜风梅,女,1960年3月5日出生,住奎屯市。被执行人:裴勇,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颜风梅与被执行人裴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561.77元,执行费12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裴勇直接将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颜风��。被执行人裴勇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颜风梅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孙宁审判员王鑫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素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