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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征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聪、王有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征超,赵聪,王有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孙征超,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赵聪,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有维,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申请执行人孙征超与被执行人赵聪、王有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11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永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