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宏亮与白颖、陈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亮,白颖,陈国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980号原告王宏亮,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白颖,女,1981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陈国明(陈亚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亮诉被告白颖、陈国明(陈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宏亮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宏亮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宏亮负担。审判员 宋治茹二〇一六年二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辛朵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