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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向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8刑初9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7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向其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巫溪县某坝沿102省道往某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102省道476km+510m时,因向某某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驶出右侧路面,与路边水泥坎相撞后侧翻,造成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查验工作记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照片、情况说明、血液提取笔录、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受理通知书、巫溪县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证明,证人文某某、郑某、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16]乙检字第246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号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向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