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7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许某与梁敏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梁敏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7227号原告:许某。法定代理人:许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李小平,系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敏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761。委托代理人:邝绮梅,系广东高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唐珂,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方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1.被告梁敏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20120.65元;2.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敏华的答辩意见:1、粤y×××××号小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案原告的损失应当先在保险限额内赔偿。2、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都是违法无效的,故原告事故发生之前尚未工作满一年,不可能达到在本地居住满一年且有稳定收入的标准,不适用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为农村户籍,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3、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经治疗终结,无证据证明原告需要行脑康复的后续治疗费,原告该项主张没有依据。四、原告的其他费用请求不合理(具体意见详见附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1、肇事车辆在我司购买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因为司机是酒后驾驶,我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我司已经在交强险医疗限额赔付10000元予被保险人。2、对原告损失的意见(详见附表)。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梁敏华喝酒后驾驶粤y×××××号小轿车行驶至桂城海六路桂澜路口与骑行自行车的原告许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梁敏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许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许某被送往南海中医院住院治疗,于次日转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2月16日出院,住院天数合计50天,佛山市中医院出院医嘱:不适随诊;注意休息,全休一个月;监测血压;暂勿剧烈活动;出院带药。出院后原告遵医嘱进行了数次门诊治疗。2016年1月18日,原告因“车祸致左肩、左肘肿痛,头晕2+个月”入院治疗,至同年2月28日出院,此次住院41天,出院医嘱:门诊随诊,住院期间留陪人一名,建议全休三周。上述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0081.16元,其中被告梁敏华支付21702.06元,余款8379.1元由原告自付。被告梁敏华还垫付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300元。2016年3月31日,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1、许某的损伤评九级伤残;2、许某行脑康复的后续医疗费约10000元:脑康复的后续医疗费用评估分析:现仍遗留头晕、头痛、记忆力减退等神经系统症状,针对此伤情,可继续行脑康复治疗,约需后续医疗费为10000元。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500元。原告许某为农村居民,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被告梁敏华驾驶的粤y×××××号小轿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梁有朋,两人为亲属关系,该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含不计免赔的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两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梁敏华已就其垫付的款项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理赔10000元予被告梁敏华。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合共103655.83元(详见附表)。本院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已经支付完毕的事实,对上述核定的原告损失103655.83元,应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75499.73元予原告许某。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28156.1元,由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被告梁敏华赔偿予原告许某。对原告超出上述核定损失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的问题,因被告梁敏华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酒后驾驶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条款的约定,扰乱了道路交通秩序,带来不良的社会效果,而且被告梁敏华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两者之间即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据此应当遵从相应条款的约定,因此本案中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无需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5499.73元予原告许某。二、被告梁敏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8156.1元予原告许某。三、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负担1205.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843.75元、被告梁敏华负担251.95元,该款应于支付上述判决确定之赔偿款日一并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可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莉书记员  欧亚婷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梁敏华、太平洋保险公司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8356.1元8356.1元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原件核算,并结合原告主张。二后续医疗费10000元10000元有异议。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原告脑康复的后续医疗费用为1000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8800元9100元应按70元/天计算,且佛山市中医院的费用已经由梁敏华支付。100元/天×住院91天-被告梁敏华已垫付的300元=8800元。四营养费1000元2000元无医嘱,无依据。酌定1000元。五交通费500元5188元不合理,票据重复、未能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酌定500元。六残疾赔偿金48982.4元132360.2元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虽然被告梁敏华对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批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镇居住并有固定收入,故残疾赔偿金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为:12245.6元/年×20年×20%=48982.4元。七护理费6370元10920元应按70元/天计算,且原告在电白县中医院的治疗属于后续修养治疗,不需要护理人员。70元/天×住院91天=6370元。八误工费7147.33元19696.35元未提供有效证据,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7147.33元(佛山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30天×142天,误工时间为定残前一天并结合原告主张。)九鉴定费2500元2500元属于原告举证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该费用为原告确定其损失的必要支出,故本院予以支持。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0000元主张过高。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为宜。合计103655.83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