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昌兰等与王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昌兰,王婷婷,王聿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财保181号申请人:李昌兰,女,生于1966年7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王婷婷,女,生于1997年10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王聿明,男,生于1985年3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AKF9**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AKF9**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