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执民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丽水市富禾建材经营部与浙江铭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富禾建材经营部,浙江铭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富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负责人盛俊杰被执行人浙江铭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法定代表人邵康者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商初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富禾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铭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176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76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铭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已查封,车辆已提交网络进行布控,被执行人浙江铭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康者拒不到庭,已另案申请公安协助控制,现被执行人浙江铭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名下的资产正在处置中,而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富禾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6月28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云执民字第4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秀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