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6行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与阿布洛洛、边巴旺加、巴桑行政处罚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阿布洛洛,边巴旺加,巴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藏26行再2号原审上诉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住所地西藏林芝地区。法定代表人格桑扎西,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欧珠永青,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默克,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阿布洛洛,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籍贯西藏昌都市芒康县,现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原审被上诉人边巴旺加,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籍贯西藏昌都市芒康县,现住西藏拉萨市。原审被上诉人巴桑,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籍贯西藏林芝市工布江达县,现住该县。委托代理人达瓦扎西,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格列,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因与原审被上诉人阿布洛洛、边巴旺加、巴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藏法行申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指令我院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复议机关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林业局应当列为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县人民法院(2014)林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林中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三、发回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琼 达代理审判员 孙 丹 华代理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索朗央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