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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路彬、周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路彬,周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24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责人:郑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彬。被告: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路彬、周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1449.5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珊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