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路彬、周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路彬,周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24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责人:郑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彬。被告: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路彬、周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1449.5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珊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