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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4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贾东与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东,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4768号原告贾东,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生。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登聪,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贾东诉被告河南德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东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刘政伟代理审判员  杜向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