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汤烟与张耀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烟,张耀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汤烟,女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耀州,男,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上民一初字第1338号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耀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耀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耀州之妻高五妮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耀州之妻高五妮在银行存款2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新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