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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4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昌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昌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45481号原告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车站北路碧海长住6-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9303452A。法定代表人吴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红岩,该公司员工。被告熊昌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昌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鹏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郭岱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