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01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邹荣贵与吴国芳、杨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荣贵,吴国芳,杨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1856号原告邹荣贵,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生,凯里市人,住凯里市。被告吴国芳,男,1969年5月29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被告杨红,女,汉族,1969年5月29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庆云宫路。负责人:伊栋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荣贵诉与被告吴国芳、杨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