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30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某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30刑初7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军,曾用名王某某,男,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林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9日晚,当事人覃某驾驶琼A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沿海榆中线往琼中县加钗农场方向行驶。19时05分,该车行驶至海榆中线144KM+300M路段处左转弯时,适遇被告人王某军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机动摩托车(载黄某恋)从对向行驶至此,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结果造成黄某恋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之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王某军负次要责任)。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军的血样中检验出酒精,其浓度为1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的说明、酒精测试单;证人覃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军的供述与辩解;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128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军犯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军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汉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志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