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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民初1799号-2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敬芳与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芳,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799号-2原告王敬芳。被告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琦,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鲁0705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8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且原告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小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