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1799号-2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王敬芳与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芳,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799号-2原告王敬芳。被告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琦,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鲁0705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38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且原告提出解除查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神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王小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