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孙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住所地灌南县。负责人赵成军,行长。被执行人孙安,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除已被我院查封的车辆,冻结的银行存款外,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被我院查封的车辆,冻结的银行存款外外,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商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朱 刚执行员 吴 鹏执行员 周灌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瑞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