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三干渠农民用水协会与马红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三干渠农民用水协会,马红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921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三干渠农民用水协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兴文,该协会会长。委托代理人段洪礼,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回族,该协会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红军,男,47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三干渠农民用水协会与被告马红军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被告已支付原告水费800元,故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三干渠农民用水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三干渠农民用水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通贵村三干渠农民用水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乔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