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安徽鸿越物流有限公司、江兵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鸿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催21号申请人安徽鸿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江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捍中,该公司职员。申请人安徽鸿越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安徽鸿越物流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103000522396616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262元,出票人为江苏江润铜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宜兴市官林镇立达废金属回收站(经转让,现持票人为安徽鸿越物流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9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29日,出票行系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鸿越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骆叶香审 判 员 吴红卫人民陪审员 王 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