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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蒋慧琛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慧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刑初12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慧琛(自报),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辩护人潘龙,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6]1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慧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慧琛及其辩护人潘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蒋慧琛伙同郭凯(另处)至本市闵行区XX路XX号某棋牌室,使用皮带、U型锁等工具将棋牌室内6台麻将桌砸毁,并用脚踢被害人刘某某致其臀部受伤。经鉴定,被砸毁的6台麻将桌,物损价值总计人民币7,560元,被害人刘某某右侧臀部7×4cm范围软组织伤,构成轻微伤。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蒋慧琛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章某某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据此确认被告人蒋慧琛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蒋慧琛辩解称:其事发当日只是陪其父亲郭凯至棋牌室,其未打砸麻将桌,也未踢过任何人。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存在矛盾之处,不足以证实被告人蒋慧琛参与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蒋慧琛伙同郭凯(已被判刑)至本市闵行区XX路XX号某某棋牌室,使用皮带、U型锁等工具将棋牌室内6台麻将桌砸毁,并用脚踢被害人刘某某致刘臀部受伤。经鉴定,被砸毁的6台麻将桌物损价值总计人民币7,560元;被害人刘某某左侧臀部7×4cm范围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蒋慧琛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交代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22日晚,其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棋牌室上班,一男子在打麻将时称自己丢了钱,后用凳子将3张麻将桌砸坏,其左脚也被凳子砸伤。当日20时许,该男子又带了一名20多岁的年轻男子(后得知是该男子儿子)返回棋牌室,该男子先后用皮带及U型锁打砸棋牌室内麻将桌,年轻男子当时在喊“敲、砸”,还用皮带、U型锁抽打其中的1张麻将桌。第二次共砸坏6张麻将桌。当时棋牌室的阿姨刘某某称臀部被年轻男子踢了二脚,其在刘裤子上看到几个鞋印。经辨认,郭凯系两次在棋牌室闹事的男子,蒋慧琛系郭凯儿子,在郭凯第二次到棋牌室时跟在郭凯后面。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22日19时许,其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棋牌室看店,店内一名中年男子称自己丢了钱,后该男子用椅子砸棋牌室的桌子。当日20时许,该男子带着一名年轻男子返回棋牌室,中年男子用棋牌室里的椅子和皮带砸桌子,年轻男子口中说着“砸”,边用手中的U型锁砸桌子。看店的阿姨刘某某在逃出棋牌室的时候臀部被年轻男子踢了两脚,黄某某的脚部也被椅子砸伤了。经辨认,郭凯系两次在棋牌室闹事的男子,蒋慧琛系郭凯儿子,在郭凯第二次到棋牌室时跟在郭凯后面。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22日,其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棋牌室看店,一中年男子称自己丢了钱,后将棋牌室内的桌子砸坏。当日20时许,该中年男子带着一名年轻男子返回棋牌室,年轻男子嘴里还喊着“砸、砸”。后中年男子用椅子和皮带砸桌子,年轻男子用U型锁砸桌子。其在逃跑的时候臀部被年轻男子踢了两脚。4、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2日20时许,其至棋牌室准备打牌时,两名男子冲进棋牌室,其中一名年纪较轻的男子手持皮带、电线抽打棋牌室门口一张麻将桌,嘴中还喊着“都给我滚出去”,并对另一名中年男子喊“老爸,砸,砸”。中年男子则手持一把U型锁打砸其他麻将桌。年轻男子后又从中年男子手中拿过U型锁,然后用锁砸麻将桌。在其与其他顾客往外逃的过程中,其看到棋牌室里打扫卫生的“无锡阿姨”被年轻男子踢了一脚。中年男子40多岁,左腿有残疾,装的假肢,年轻男子20多岁,高高瘦瘦的。5、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自动麻将桌价格鉴定为每台人民币1,260元。6、医院检验情况记录证明:刘某某的伤势情况。7、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某左侧臀部7×4cm范围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8、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位置与特征。9、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10、被告人蒋慧琛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慧琛与人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7,560元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蒋慧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及证人章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蒋慧琛伙同郭凯打砸棋牌室并致刘某某受伤的事实,而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并不影响对被告人蒋慧琛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认定。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蒋慧琛在共同犯罪中的情节较轻,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慧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九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石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