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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志刚与被上诉人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刚,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刚,男,汉族,1987年3月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津路141号。法定代表人钟立平,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成有,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伟,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万伟,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生。上诉人陈志刚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宁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万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陈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照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志刚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上诉人陈志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珺珉审 判 员  李明伟代理审判员  陈礼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