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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甄汉强与马小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甄汉强,男,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中山,公民身份号码:×××1216。委托代理人张巨欢,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邝兆钦。被执行人马小粤,男,香港居民,住广东省广州市,香港身份证号:×××621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0701。申请执行人甄汉强与被执行人马小粤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江开法民三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告马小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甄汉强借款6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判令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马小粤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300元,由被告马小粤负担。此款原告已拍垫付。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马小粤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甄汉强于201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马小粤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马小粤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小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甄汉强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边控被执行人马小粤,2016年4月16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方案,被执行人马小粤定于2016年4月23日前支付200000元、2016年5月23日前支付260000元、2016年6月23日前支付2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甄汉强,被执行人马小粤已缴纳执行费9173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甄汉强与被执行人马小粤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权利适当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恢字第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