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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019号之二原告张小军,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女,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军诉被告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欣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