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019号之二原告张小军,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女,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军诉被告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红欣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