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22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瞿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2159号原告瞿某某被告顾某某原告瞿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晶进行独任审理,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某,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在父母安排下认识,于1999年7月6日在盘县红果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黔红果结字第990340号。婚后于1999年9月8日生育长女瞿贵香,于2005年11月25日生育次子瞿攀。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自2012年3月起一直在外打工,夫妻双方分居已达四年零两个月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已无和好之可能。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长女瞿贵香由被告抚养,次子瞿攀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盘县红果镇柳树湾村九组的一幢两层面积约20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100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50000元;四、夫妻共同债务85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庭审中,原告不要求在本案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顾某某辩称,原被告并未分居,原告经常回家。原告是因为有了外遇才提出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离婚会伤害孩子。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7月6日在盘县红果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为黔红果结字第990340号。婚后于1999年9月8日生育长女瞿贵香,于2005年11月25日生育次子瞿攀。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一份及被告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诉求离婚,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也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而不准予离婚,故对原告主张的孩子抚养问题也不应再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瞿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