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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道飞与安徽省民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道飞,安徽省民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90号申请执行人:梁道飞,1974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民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担保人:雍军,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民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定远县永康永吴路1-21号。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12010750。申请执行人梁道飞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民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定远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雍军自愿向本院为该和解协议履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雍军为安徽省民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担保至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和解期间,(2016)皖112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分期执行。被执行人如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有权执行担保人雍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