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4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安晶与谢鑫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晶,谢鑫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493号原告王安晶,业农。被告谢鑫南,成年,业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晶与被告谢鑫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晶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安晶承担。 ;审判员 罗云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理书记员 ;曾宪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