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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安晶与谢鑫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晶,谢鑫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493号原告王安晶,业农。被告谢鑫南,成年,业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晶与被告谢鑫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安晶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王安晶承担。 审判员  罗云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曾宪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