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5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330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郑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敏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馨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