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耀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耀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773号原告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耀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耀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庆阳欣达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