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38号原告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号。法定代表人彭忠。原告周丕海起诉被告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丕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半收取25元,由周丕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俊代理审判员 史洁人民陪审员 黄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