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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638号原告周丕海,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刘丹,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号。法定代表人彭忠。原告周丕海起诉被告成都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丕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半收取25元,由周丕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俊代理审判员  史洁人民陪审员  黄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可 来源:百度搜索“”